(2012年12月26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丁军、张怡洲、陈敏明向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接受丁军、张怡洲、陈敏明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慈溪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