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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实施办法
2012-12-16 阅读: 1417

  2006, 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实施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上级人大和人民群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监督实践的需要。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于上半年开始着手研究、收集资料和开展相关调研,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提交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的修改或增加有:一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二是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在提交人代会审批前增加了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程序;三是提交的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并且明确规定了提交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四是对年度执行中的调整取消了原来投资额变动超50%相对数的限制,统一调整为增减变动5000万元以上,同时增加年度投资增减变动2000万元以上的也应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五是对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六是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过程中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沟通及有关资料报送作了新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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