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借鉴各地人大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的相关经验,制订了《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并于近日提交市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分总则、询问、质询和附则4章共25个条文,内容包括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的的原则、提出询问和质询的条件、对象、问题内容、方式和处理办法等。同时,该办法还强化了询问和质询工作的后续反馈和工作落实机制,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受询问机关及相关部门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按照该市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执行;提案人将对受质询的机关进行满意度表决,半数不满意的,将要求再次答复,再次答复仍有过半数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将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该办法的实行,将进一步增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效,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依法履职、服务人民党风使命感和责任感,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