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启动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2012-04-01 阅读: 843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经济发展受限等问题,提出增加市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特别是增加水源地保护区居民的补助额度的建议。

  市政府认真研究审议意见,积极探索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生态补偿机制,出台了《关于对饮用水源保护实施补偿的意见》。该意见将生态补偿范围确定为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的梅湖水库等10个饮用水源水库。生态补偿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按水质类别实行,即饮用水源水质保持或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及以上,按补偿标准补偿。二是按工作考核实行,即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优秀的,按补偿标准上浮10%补偿;考核良好的,按补偿标准补偿;考核合格的,按补偿标准的70%补偿;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偿。其中水质情况占补偿标准的70%,工作考核占补偿标准的30%

  据悉,我市今后每年将安排约1350万元的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户的经济补偿、库区环境整治、饮用水源头保护等一系列的保护性措施,以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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