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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傅其云副检察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1-12-01 阅读: 1579

 

        (2011年11月2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傅其云副检察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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