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陈贺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接受陈贺评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