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文件规范检调对接工作
2010-12-07 阅读: 860

 

  近日,慈溪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检察机关办案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规定》,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检调对接工作,强化双方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使检察环节矛盾纠纷的处置有机纳入到了社会“大调解”机制。

  一是建立联络沟通机制。慈溪市检察院成立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检调对接服务中心,代表检察机关与社会大调解机构实行工作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检调对接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明确调解主体和时空要件。在调解主体上,明确慈溪市检察院是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对于检察环节案情复杂的案件,需要调解的,慈溪检察院可以委托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调解。在调解时间上,审查逮捕案件一般应在调解组织接受委托的当天开始调解,在3天内调解结束,其他案件一般应在接受委托2天内开始调解,在10日内调解结束,以免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司法效率。在调解地点上,一般在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调解室进行,也可到案发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组织调处。

  三是规范检调对接程序。启动时,慈溪市检察院检调对接服务中心对于检察环节案情复杂的案件,认为需要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制作《检调对接委托书》,并附涉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同意调解的申请书、诉讼文书等材料,移送相关调解组织,并通知市司法局基层科。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检调对接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参与调解人员签名确认。经委托调解程序,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书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的,调解程序终止。调解组织应及时书面告知慈溪市检察院检调对接服务中心,并退回相关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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