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处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主要包括:
(一)对工作的总体评价;
(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处理的时限及其他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在闭会后5日内形成初稿。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议意见的综合工作,于闭会后10日内,形成审议意见送审稿,并及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发文,将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并于7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将责任人和具体处理机关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对口联系和监督。
“一府两院”办事机构的责任人以及具体处理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联系。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分工加强与“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具体处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处理进度,了解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3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汇报,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事先由“一府两院”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条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主要包括:
(一)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过程;
(二)审议意见被采纳后的处理措施、计划和效果,或者认为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理由;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处理情况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告知“一府两院”。
第十二条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报告中向主任会议提出,或在收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向主任会议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会议提出关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建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
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进行。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报告机关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重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再次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满意度表决。
对重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表决,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仍未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等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