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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0-05-07 阅读: 13760

  (2010年3月24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街道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对本街道的预算、决算进行初步审查、日常监督及相关专项调查。
  为加强审查和监督的针对性及科学性,必要时人大街道工委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工委”)和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应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业务上的联系和指导。
  第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的管理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街道全部收支情况。年度预算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非税收支。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格式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实施,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须经人大街道工委初步审查。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收到预算草案后,可以通过座谈、走访调研(包括向市级相关部门)及征求专业人员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应同时送市人大财经工委和市财政部门。预算草案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指导思想,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情况;
  (二)预算收支是否平衡,预算的规模与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安排的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保障情况;
  (四)为实现预算拟采取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研究人大街道工委的初审意见,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人大街道工委。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后的预算草案提交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条 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前,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正常的预算支出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街道办事处应把每个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本街道的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街道办事处应在人大街道工委及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因短收或增支使减少的收入或增加的支出金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百分之五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的说明,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减少的收入或增加的支出金额不足百分之五的,预算调整情况由街道办事处报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不得调整预算,对违反规定作出的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30日前,提交人大街道工委初审。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审查情况书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和市财政部门。决算草案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收支平衡情况及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各项支出与年初预算的差异情况;
  (三)重点支出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对下属单位补助情况;
  (六)市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纠正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后的决算草案提交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的审议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街道办事处预算工作管理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关于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审批和监督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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