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暂行规定共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报请许可事项报告的形式、项目内容及提交时间,突出强调三点:一是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对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二是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原始证据材料;三是对属现行犯的县人大代表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要求提出报请许可事项的办案机关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报请许可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派负责人到会作提请许可报告,并接受询问。
出台暂行规定旨在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工作程序,进而促进办案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