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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
2010-04-15 阅读: 1426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处理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

  意见规定了提出审议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操作程序。明确审议意见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和建议及研究处理的时限及其他内容,并且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规定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在闭会后5日内形成初稿。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议意见的综合工作,于闭会后10日内,形成审议意见送审稿,并及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发文,将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提出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意见明确了处理审议意见的要求。“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于7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将责任人和具体处理机关告知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告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对口联系和监督。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要掌握审议意见的处理进度,了解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3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常委会提出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汇报,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事先由“一府两院”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意见明确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过程;审议意见被采纳后的处理措施、计划和效果,或者认为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意见要求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建议。并且规定对重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表决,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仍未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同时,意见还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规定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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