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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大: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
2010-04-06 阅读: 1677
为了保障和规范新昌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新昌县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办法》进一步界定了重大事项的范围,明确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办法》还依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重大事项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应当提请讨论,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如“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等;第二类是应当提出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等;第三类是应当征求意见,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如“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等。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决议、决定的执行和监督检查。一是执行决议、决定。明确有关机关应当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三个月内报告执行情况。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同时,明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施监督。三是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有关机关执行决议、决定的报告,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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