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共有二十二条,对工作评议的范围、组织、内容、方法和要求以及评议结果的处理及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工作评议的范围是“一府两院”本届任期内的工作。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执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等四个方面。工作评议的投票测评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当场宣布。被评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继续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告整改情况。办法的出台以及工作评议的开展必将对“一府两院”各项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