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实行电视执行曝光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旨在有效拓宽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财产的查控渠道,更好地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视执行曝光和悬赏执行以申请执行人自愿为原则,申请执行人在遇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电视执行曝光和悬赏执行。电视执行曝光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执行款项到位后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支付。悬赏金额由申请执行人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申请执行标的的5%。
《措施》同时规定,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否则予以严肃处理;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或财产无法变现的,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由先举报人获得悬赏金,联名举报的,予以均分;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对举报人的情况负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