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从三方面入手办理少数民族犯罪案件
2009-07-15 阅读: 1663

 

  一是批捕环节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所有批捕案件受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将案卷材料移交科长,并通报分管检察长。科长指派富有办案经验的业务骨干具体承办,分管检察长和科长负责全程指导,确保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共对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件3人,不予批捕7件7人,较好地维护了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公诉环节注重疏导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过激情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少数民族案件在公诉环节,全部由科长指派业务骨干具体承办,遇到特殊情节,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考虑到少数民族之间乡土观念较重,该院公诉科要求办案人员注重疏导犯罪嫌疑人的过激情绪,加强与其亲属等人的沟通,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三年来所办理的400余起案件均顺利办结,未任何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是监所部门建立少数民族在押人员档案,切实给予人性化关怀。监所部门对所有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建立了个人情况档案,指派专人定期与是少数民族在押人员谈话交流,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困难和思想动态等,不断给予其人性化关怀,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如考虑到近期收押了数名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族在押人员,该院监所检察科及时向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在押人员的民族习惯,切实解决好其就餐问题,取得了良好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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