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出台四条环保措施服务经济发展
2009-01-04 阅读: 841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严峻形势的挑战,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根据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当前全市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甬环发〔2008〕133号)和市政府《关于扩大投资改善民生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8〕89号)精神,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重点项目扶持力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在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经济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的重点项目建设。对各类重点投资项目启动“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报上级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除加快出具初审意见外,主动靠前服务,全力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求得上级环保局的支持。对区域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二)注重教育和服务,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在合法行政基础上的合理行政和以教育整改为主的执法理念,体现行政执法主要是要求企业改进存在的环保问题而不是追求罚款的执法目的。对环境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对存在偷排漏排、未批先建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则严厉查处,同时查明原因,督促和帮助其做好整改工作;对限期治理整改到位的,及时验收,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费缓缴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适当减免。

      (三)加快建设项目环保验收速度,缩短竣工验收周期。按照环评要求,实行分期验收,对资料齐全的验收项目,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促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

      (四)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对企业因创建名牌、知名商标和银行融资等需要出具环保证明的,开通绿色通道,除直排、偷排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外,企业已整改到位的,在各类环保证明中一律予以放行。对因环境违法行为受银行信贷制约的要积极提供整改的技术服务和支持,整改到位后要及时主动向银行反馈信息,为其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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