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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王炳耀等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8-12-24 阅读: 810
 


  
 (2008年11月27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调任行政机关工作,王炳耀、许信龙向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接受王炳耀、许信龙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主题词:人事 常委 辞职△ 决定
 主送:各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市级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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