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2008-12-24 阅读: 922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追加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各预算单位工作正常运行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审计建议,我市出台了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财政一般预算、非税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追加加以约束:

  一、从预算追加遵循原则着手。一是总量控制原则,全年追加预算审批数额控制在年度审定的预算指标内;二是民生优先原则,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改革取向;三是事前审批原则,所有预算追加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四是节约节俭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五是分类管理原则,提高预算追加支出管理效率。

  二、从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着手。该办法根据预算追加内容的不同,分别对需列入重点新增项目的支出、新增人员、一般新增项目和原预算项目增加支出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

  三、从预算追加经费审批权限着手。5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等事项的追加审批程序予以特事特办。

  此外,该办法还对预算追加资金来源、预算追加支出分类、未下达指标的动用、预算追加审批时间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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