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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2008-12-23 阅读: 776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2007年11月15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也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有效形式。为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人大信访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要坚持依法受理、集中登记、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市人大机关各委办要积极配合,认真及时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办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控告、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申诉和意见;
  (五)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批评和意见;
  (六)市委和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件;
  (七)本市及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信访件;
  (八)人民群众反映的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委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任信访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信访事务,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接待一般的群众来访;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转办、催办、统计、归档等工作;对重要信访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送请领导批阅。
  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负责办理与本委工作职责有关的信访件;处理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的信访件和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协调的信访事项;了解、检查、督促由信访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各委承办的领导交办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办公室;除匿名件、交办件外,各委承办的其他信访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件处理办法:
  (一)凡人大机关来信来访均由信访办公室做好登记、编号、归档工作。
  (二)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根据信访内容作出处理,转各委并督促各委及时办理。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酌情转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处理。
  (三)重要信访件或需要调查、协调的疑难信访件,先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召集有关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四)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阅、交办的信访件,按照签批要求及时办理。
  (五)信访办公室应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委同志参与接待。影响较大的群众集体来访,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处理,并视情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汇报。
  (六)对重要信访件,信访办公室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七)凡各级人大代表的信访件或反映市人大代表的信访件,一般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处理,并作出答复。
  (八)凡涉及“两院”和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的信访件,一般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件,承办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负责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重要信访件,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向信访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信访办公室应将有关信访件的办理结果及时转交有关委。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理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需进一步调查的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办事,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诚恳,把处理实际问题与化解思想矛盾、开展政策宣传结合起来。要经常研究分析信访动态,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积极收集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要加强对信访材料的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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