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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8-12-23 阅读: 901
 

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8年7月22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代表活动,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下简称“代表活动”),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内容,代表应依法、主动、自觉参加,每位代表一年参加活动  一般不少于15天。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和内容

  
第三条 代表活动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为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代表中心组,中心组组长一般由市人大代表的镇、街道人大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召集中心组活动。中心组下可以组成若干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推选,负责召集小组活动。
  
第五条 代表活动主要包括:
  (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各类培训活动;
  (二)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工作;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五)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调研;
  (六)依法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应邀列席或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活动;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通过多种形式,联系选民听取意见,开展向选民述职等活动。
  
第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参加镇人大代表活动。

           
第三章 代表活动的方式

  
第七条 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中心组、小组活动要做到:有内容、有制度、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小组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4次。
  
第八条 代表活动一般在小组所在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跨区域进行考察,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当做好组织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代表活动还可以综合运用学习、培训、走访、座谈、听取汇报、交流经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努力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
  
第九条 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要重点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可以与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相结合,对重要的民生问题,在小组视察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研究,组织交流,努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质量;也可以与代表督促建议办理工作相结合,特别是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办理件,代表小组可以组织视察和专题调研,经过小组合议,向承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代表中心组或小组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
  视察可以请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由他指定的负责人员要认真地向代表介绍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要做好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联系、安排和服务工作。
  视察结束后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并由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汇总后,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处理。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根据代表的要求,为代表持证视察做好联系、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中心组或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调研活动。调研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第十四条 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言,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一府两院”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应提前向代表告知内容。邀请单位一般要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联系。
  
第十六条 代表应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选民的联系,可以参加所在镇、街道设立的代表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代表接待室)等活动,可以建立电子信箱、人大代表网站,通过走访、座谈、电话联系等形式,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代表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四章 代表履职活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代表必须认真学习理论、法律和政策,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第十九条 代表要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及时记录履职情况,自觉填写代表履职登记表,每年一次,履职登记表由代表小组长和中心组长签字后,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汇总。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以适当方式将代表履职情况向全体代表作一次通报。代表履职情况可作为换届时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逐步推行代表议案建议内容和建议办理工作公示、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保障代表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向代表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执法检查等报告及审议的意见;及时通报“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及时通报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镇人大主席团印送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建议同时印发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两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向代表及时通报全市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情况和其他重要政情。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将拟提请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早印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级预算。代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和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依法维护代表合法权益,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对阻碍、打击、报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常委会要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届组织开展1-2次先进代表小组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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