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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12-23 阅读: 895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12月1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所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同时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中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员。同时,设兼职委员3-5人。街道人大工委应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街道人大工委委员人选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在本街道的优秀市人大代表中推荐,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开展工作,应做到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开展人大代表活动,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有利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和推进行政、司法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做好本辖区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二)按照街道党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制定街道人大工作计划,负责组织闭会期间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
  (三)组织本辖区人大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先进事迹。
  (四)依法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监督、视察工作。就辖区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及重点实事工程、政府投资项目、街道资产管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等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采取听取汇报、重点视察、座谈调研等形式,对街道办事处和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街道人大工委应专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调整、决算情况和非税收入等其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等;对辖区内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六)协助本辖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了解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七)联系本辖区人大代表,定期召开座谈会和走访代表,接待、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本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选举和罢免等有关工作。
  (九)组织本辖区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街道的执行情况和关系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二)传达并研究贯彻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和研究街道办事处提请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研究确定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安排,以及组织代表走访、调查、视察等活动实施方案。
  (五)研究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人民群众重要信访案件办理落实情况。
  (六)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其他有关事项。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精心作好会前准备,必要时可通知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准备工作,以提高会议质量。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也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本街道的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及其他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与街道办事处和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讨论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和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并将有关文件抄送街道人大工委。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应建立向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等行文制度,除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布置的工作外,凡属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活动安排以及视察的建议、意见等,均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经费列入本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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