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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若干规定
2008-12-23 阅读: 1864
关于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若干规定

   
2007年11月27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指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前,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组织的会前活动,并主动安排个人会前视察,广泛联系选民,征求选民意见,认真准备议案、建议和大会发言材料。各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要精心组织代表会前活动,并对代表开展会前视察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准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会议期间,要认真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积极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力,认真履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请假,并经批准后备案。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并得到同意;不能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应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得到同意。每次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把代表参加会议的出缺席情况予以通报,并反馈到代表本人。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代表中心组、小组的活动,由代表中心组、小组组织,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中心组、小组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主要有以下七项:
  (一)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等重点工作;
  (三)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调研、专项视察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经常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等;
  (五)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列席所在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参加所在代表中心组及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两月进行一次,每次活动要坚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提高代表素质,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和守法。坚持做到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并在年终将代表小组活动情况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每位代表必须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中心组、代表小组组织的闭会期间活动,妥善安排好生产、工作。各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做好代表参加活动的出缺席登记工作,并在年终予以通报,反馈到代表本人。
  
第十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代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三)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负责答复。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的所在单位,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要给予时间保障和物质保障。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支持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如果发生组织和个人阻碍或干涉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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