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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与镇、街道人大工作联系的若干意见
2008-12-23 阅读: 9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镇、街道人大工作联系的若干意见

 

2007年11月27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镇、街道人大的工作联系,切实提高全市人大工作水平,根据地方组织法、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镇人大主席团是指导与被指导、法律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与街道人大工委是领导与被领导、工作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列席。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讨论涉及镇、街道重要工作时,可以邀请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参加,听取建议、意见,进行商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应邀请有关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的同志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镇人大主席团及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及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代表视察和进行专题调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镇、街道人大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征询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热情接待镇、街道人大干部来市人大机关联系工作。对于他们请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重要问题要及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或请示上级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建立街道人大工委汇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作汇报。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专职常委实行分工联系镇、街道人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镇、街道人大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镇、街道人大也要主动与主任、副主任、常委互通情况。
  (二)镇、街道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大的代表活动(人大主席团例会、视察、专题调研、法制宣传等)应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同时,可视情邀请联系的主任、副主任、常委参加。
  (三)镇、街道人大的重要文书,包括计划、总结、规范性文件、司法、执法文书、重要案件查处决定以及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的规定等,在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同时,抄送联系的主任、副主任、常委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四)联系常委每季度至少应安排1个工作日到镇、街道走访了解人大工作,加强信息、资料交流,并重视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帮助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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