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文献资料 > 制度
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8-12-23 阅读: 848
 

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5年11月25日慈溪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1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机构的法定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或批准的事项;
  (二)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或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三)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要求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一般在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日期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镇、街道代表中心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在下一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成立由大会秘书长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部分代表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组,研究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成立,提出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
  代表对其所提议案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代表议案处理组提出具体意见。代表议案处理组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大会主席团根据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按照大会秘书处安排的会议日程,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并同时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对代表议案进行处理时,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处理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处理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议案人参加视察、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写出议案处理结果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取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结果报告应书面抄告提议案的代表,并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版权所有 :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18 CIXIRD.GOV.CN
主办单位: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4-63980926 地址 : 慈溪市行政中心
ICP备案 : 浙ICP备18037320号-1 建议使用IE8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 1366*768以上分辨率 技术支持: 谷多网络
您是第134679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