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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2008-12-23 阅读: 851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2007年12月1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财政行为,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预算及非税收入收支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及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按照预算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财政预算草案、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正确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财经工委报告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要求提交材料。财经工委可以组织力量选择市级部门的预算及专项进行重点审查。
  
第八条 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及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情况;
  (二)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
  (四)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后应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后,送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作出修改或说明,并将修改或说明情况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大会审议材料:
  (一)上年度的市级预算执行情况;
  (二)一般预算收支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需要审查的部门预算表;
  (五)年度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及编制说明;
  (六)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市级预算的决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30日内,将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及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四)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五)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增加的支出或减少的收入金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百分之五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未超过百分之五的,调整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并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以决定形式批复,并予以公布。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初审。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一个年度内原则上进行一次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由市财政部门向财经工委报告;需要动用的超收收入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百分之五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未超过百分之五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预算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调整预算纳入市级财政的调整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街道办事处财政性资金收支、政府投资项目及街道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组织专项检查和视察等形式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建设项目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二)预算资金的专款专用情况;
  (三)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五)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等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经工委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当听取财经工委的意见;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市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专项审计的审计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前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级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按预算数、调整数、执行数等编制,并作相应说明。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财经工委报告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向财经工委报告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经工委可以选择市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财经工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的审查批准决算,以决定形式批复;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五章 其他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确保市财政的稳健运行。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实行预算管理;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编制及上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执行结果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以下材料提交财经工委初审:
  (一)上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说明;
  (二)本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及主要编制依据;
  (三)为实现计划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财经工委应就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合理性、编制依据的科学性、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及上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等主要方面进行初审,并及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措施等。调整的支出或收入超过原批准计划收入或支出总额百分之五的,应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后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非税收入收支、国有资产和政府投资性公司的资金运作等管理情况,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拟列入年度建设计划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基本完成可行性研究、概算等必要的项目前期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因建设需要当年新增的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投资增减百分之五十或增减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概算等必要的项目前期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镇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该项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制订的关于财政分配政策、预算管理及对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等;
  (二)市级部门预算及批复;
  (三)预备费动用情况;
  (四)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文书;
  (五)各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情况;
  (六)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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