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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建议书制度
2008-12-23 阅读: 748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建议书制度

  
2008年9月27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正确实施,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建议书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就“一府两院”的某一项具体工作提出的、需予以说明或办理反馈的,而向“一府两院”发送的一种文件形式。
  
第三条 工作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意见、建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除已形成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内容外);
  (二)“一府两院”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认为需进一步跟踪督查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专题审议提出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各工作机构及议事委员会在执法检查、调查、视察中提出的或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
  (五)其他有关工作需要提出的。
  
第四条 工作建议书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整理,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五条 工作建议书发送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与所涉对口联系部门主动联系,认真开展跟踪督查。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收到工作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反馈落实情况(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外)。
  
第七条 对工作建议书逾期不予办理、答复、反馈,也不作出解释说明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督促办理,并可视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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