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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的意见
2008-12-23 阅读: 765
 

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的意见

 

2007年12月1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进市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了解,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决定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判工作。
  
一、旁听审判的范围和内容
  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重点是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二、旁听审判的组织安排、方法和形式
  (一)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每年不少于8次,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法院联系确定需要旁听的案件。法院应指定专门庭室或者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案件确定后,法院应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案件简要情况(包括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诉讼参与人及基本案情)书面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落实参加人员。法院、检察院也可以主动提出需要市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安排。
  (二)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一般在开庭5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通知人大代表,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案件简要情况印发给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便于人大代表事先了解案情、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法院应当在庭审结束以后,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接受人大代表询问。对当庭作出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向人大代表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作出解释,并对人大代表的询问予以解答。对未当庭作出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向人大代表就案件审理相关程序、法律适用等作出解释,并在结案后将裁判结果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反馈给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
  (四)市人大代表可以在旁听审判后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或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检察院的公诉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司法机关应当向市人大代表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以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旁听审判应注意的事项
  (一)市人大代表应当和其他旁听公民一样,准时到庭,遵守法庭纪律。
  (二)市人大代表应当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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