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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议事委员会制度
2008-12-23 阅读: 750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议事委员会制度

  
2007年3月26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知政督政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设立法制工作、财经工作、城建环保工作、教科文卫工作、代表工作、农村和社区工作等议事委员会。
  
第三条 各工作机构议事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7—9名。
  议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议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
  (四)组织开展持证视察;
  (五)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需要进行重点监督的事项进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发出《工作建议书》,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被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主任会议;
  (七)对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或议案;
  (八)加强与外地人大的联系和交流;
  (九)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议事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参加调查活动。
  
第六条 议事委员会应依法实施监督活动,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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