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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8-12-23 阅读: 788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3年3月31日慈溪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在会议举行3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通知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准备好会议有关材料。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六条 主任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一)初步审议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二)讨论常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讨论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确定会议列席人员;
  (四)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市性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重要活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汇报和重要情况的通报;讨论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决定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依法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九)依法向常委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检查督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主任会议纪要和视察检查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十一)检查督促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跟踪督办重要议案,研究处理重要个案,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
  (十二)审查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提出是否撤销的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三)领导和协调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决定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重大问题;
  (十四)研究和办理常委会授权决定的事项,以及其他须由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在会前作好相应准备,并提出初步意见。
    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主任会议作专题工作汇报,应将书面材料提前5日递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需要表决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对于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特殊,已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的,须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并将办理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必要时应在会后一周内撰写会议纪要,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办理。
  会议纪要应力求明确、可行、有针对性,并注明反馈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或主任会议纪要的办理落实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催办检查,并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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