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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8-12-23 阅读: 761
 

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年3月26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提供有关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市政协负责人、慈溪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部分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集中审议,也可以分组审议,分组审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必要时可请各组召集人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的说明后,进行分组审议或集中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提请任免的机关作进一步了解、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有选择、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围绕这一专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专题发言;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专题发言后,举行集中或分组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形成审议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形成初步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原则通过,作必要修改后并经主任会议审定,及时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在闭会后10天内,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报告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交办的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承办机关应按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时限报告办理结果。
  对于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致使审议意见的有关内容难以落实的,承办机关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说明情况,报主任会议决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对专项工作报告必须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对议案或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五条 议案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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