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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人大〔2004〕25号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潘奇峰请求辞去慈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08-10-20 阅读: 170
(2004年9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潘奇峰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慈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潘奇峰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发:各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街

  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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