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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人大〔2004〕34号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长锋等13位市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8-10-20 阅读: 171
(2004年11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陈长锋(宗汉街道第5选区)、陈荣大(坎墩街道第2选区)、柴伟源(坎墩街道第4选区)、潘建平(观海卫镇第1选区)、卞银江(观海卫镇第12选区)、华红(附海镇第2选区)、高代利(逍林镇第2选区)、赵利明(横河镇第7选区)、朱国泉(横河镇第9选区)、方翔(天元镇第3选区)、边福春(长河镇第4选区)、胡惠群(庵东镇第6选区)、钱国本(周巷镇第2选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上述13位市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述代表的资格终止,并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发:各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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