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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人大〔2005〕21号 关于市人大代表对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意见
2008-10-20 阅读: 162

  9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期间,代表们听取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陈迪川的情况汇报,并分两组赴周巷镇、观海卫镇进行了实地检查,走访了部分少数民族代表。

  代表们认为,《条例》自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把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民族工作的关心支持,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排忧解难,着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自身素质,全面落实扶持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条例》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使少数民族群众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代表们对此表示满意。

  同时,代表们也指出了《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条例》宣传还不够深入。社会各界和部分干部群众对《条例》有关规定知之甚少,尚未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舆论环境。二是帮扶措施还不够扎实。往往重视“输血型”扶贫,忽视“造血型”扶持,难以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困境。三是经费安排还不够到位。虽然民族工作经费每年有所安排,但仍显捉襟见肘,难以保证日常工作和正常活动的需要。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代表们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保障少数民族权益重要性的认识。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新时期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自觉重视、支持、关心少数民族工作。各级培训学校要增加民族政策理论方面的内容,报纸、广播、电视要适时开设民族宣传版面和民族节目,运用各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使民族政策深入人心。

  二、创新思路,全面落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全面落实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民族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对民族问题的政策理论和工作实践的研究,扎实做好各项民族工作。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保障必要的活动经费。

  三、大力扶持,切实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力度,尽快改变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生活面貌。为此建议:一是要进一步落实有关教育优惠政策,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子女免交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逐步改变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素质较低的现状;二是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种养水平和管理能力,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三是要适当增加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帮扶资金,坚持“输血型”扶贫和“造血型”扶持并重,并逐步加大“造血型”扶持力度,切实为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发展经济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9月16日

  送:市人民政府

  抄:市委办、市政协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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