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副主席,是各地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为加强代表工作和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外地经验, 从1985年开始在区级配备人大联络员的试点,至1990年,在8区1镇全都配备人大联络员。1990年乡、镇换届选举时,根据《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规定,全市有64个乡镇(缺石堰乡)推举出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乡镇规模扩大,为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经中共慈溪市委同意,各乡镇均配备人大主席团常务正、副主席。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1~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这些规定肯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法律地位。鉴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副主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关系到乡镇人大发展的进程,因此必须明确其职责。1989年12月29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并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但重大问题应当提请主席团会议决定。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995年4月29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四)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五)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做好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准备工作;
(七)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其他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办公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列席本级人民政府举行的乡村干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