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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展过程
2008-10-18 阅读: 176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这样,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开始,就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自1954年~1986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会议的临时机构,在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时,其职责是:
    1.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3.组织各代表小组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
    4.提出选举候选人人选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5.决定对代表小组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6.对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主席团即完成其所负的任务。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把原规定乡(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集,改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同时,还规定主席团一般3个月举行1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以上工作职责和规定增加以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已具有常设机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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