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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2008-10-18 阅读: 459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有效的形式和重要渠道。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按级负责、分工办理、领导把关的原则。机关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办理下列信访事项: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控告、批评、意见和建议。
    4.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申诉及意见。
    5.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批评和意见。
    6.办理市委和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件。
    7.人民群众反映的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由1名常委会副主任分管,并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秘书信访科负责处理日常信访事务。
    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与本委工作职责有关的来信来访。
    (五)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的程序是:
    1.一般的来信来访来电由秘书信访科直接受理、接待、登记和转办、督办。
    2.重要的信访件或需要调查、协调的疑难信访件,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召集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处理。
    3.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批的信访件,按签批要求及时处理。
    4.对群众的集体来信来访,由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处理。
    5.涉及到公、检、法机关的来信来访,一般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处理。
    (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在处理信访工作时,根据需要,经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意,可以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关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可以调阅有关卷宗、材料,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调查。
    (七)市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信访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信访人。对较重要的信访件,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向常委会机关口头或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重大信访件或疑难信访件,必须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交办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重要信访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结果,如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月,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九)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到勤政、廉洁、高效,严格依法办事;要注意工作方法,热情诚恳接待群众来访,并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加强对信访材料的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信访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信访工作人员要经常分析研究信访工作动态,及时向办公室和常委会领导通报重要情况,并做好信访信息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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