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代表对话制度,是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自觉接受代表监督,了解民情民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的重要举措,也是代表议政督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渠道。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走访、约见代表
1981年5月12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当前的日常工作和委员分工的意见》中提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联系人民代表,不定期地召开县人民代表座谈会,登门访问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此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召开代表座谈会为主要方式,加强了与代表沟通联系。例如,1983年4月,为了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于11日、12日、13日连续召开教育界、卫生界、科技界3次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活动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又于1983年11月、1984年7月、9月3次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1984年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各种类型的代表座谈会达9次。1990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分工联系有关区(镇),走访人大代表。在任期的3年中,对全体市人大代表普遍走访了一次。1993年以后,改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定期约见代表。据1993年6月~1994年12月统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别到有关镇约见代表15次。
(二)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为使人大代表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和政府有关工作情况,1984年7月18日召开的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1991年6月开始,凡是审议政府工作的人大常委会会议,都邀请2~4名市人大代表列席。列席的人大代表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市(县)政府领导成员与代表对话
为开辟多种形式的社会对话渠道,把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工作情况向人大代表进行宣传解释,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呼声,接受合理建议和正确批评,尽力帮助群众解决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从1985年开始,不定期的实行县长与代表对话。1987年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每季度1次的人民代表座谈会制度。当年第三季度,县政府按照所订制度和预期安排,由常务副县长与10名全国、省、市和县四级人大代表,就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问题进行对话,代表们提出了23条意见建议。县政府在10月4日召开的第7次常务会议上,听取对话会的情况汇报,研究了落实的措施。此后,县(市)政府坚持1年1~2次重要情况通报会制度,由党委或政府领导向人大代表通报当年工作,重大的政策措施或决策,重要的人事变动情况,同时坚持每年2~3次的市(县)长与代表的对话会,就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城镇建设等问题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991~2000年每次人代会期间,都组织工业、农业、城镇建设、社会治安、文教卫生专题审议会,由市政府领导分别与人大代表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