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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议主要内容
2008-10-18 阅读: 223
    慈溪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自1981年4月9日~1984年6月18日共举行27次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学习中共中央批转彭真同志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第二次座谈会上的讲话纪要(即中共中央[1981]16号文件),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行政任免职务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二)传达省、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
    (三)研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时拟汇报发言的材料。传达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精神。听取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本县人大工作后省人大办公厅负责同志的指示意见。听取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片宝森、秘书长赵平伦汇报慈溪县人大工作后他们的指示意见。
    (四)研究召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三、四次会议和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关问题。
    (五)研究召开历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问题。
    (六)研究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工问题(副主任和委员分经济、法制、文卫三个方面)。
    (七)研究建立、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并改善工作条件问题。
    (八)研究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问题。
    (九)研究组建、健全人大代表小组并在人大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活动问题。
    (十)研究交办、检查督促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
    (十一)讨论“一府两院”提请任免的人事事项。
    (十二)讨论联系帮助指导乡镇人大工作,依法开好人大会议。
    (十三)讨论依法搞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组织并指导浒山镇、长河镇试点。
    (十四)讨论搞好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物价问题、社会治安(逍林区、周巷区)、议案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等进行视察。
    (十五)听取县财税局关于198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慈溪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自1984年7月17日~1987年5月19日共举行24次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传达省人大常委会杨彬等领导同志在省人大法制培训班讲话精神;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慈溪县人大工作后省人大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意见;向宁波市人大办公室请示答复意见。
    (二)传达宁波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精神;省六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精神;宁波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精神。
    (三)研究召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三次会议和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关问题。讨论向县人大代表作《学习〈地方组织法〉辅导报告》稿。讨论拟向第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名单排列顺序问题。
    (四)研究召开历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问题。
    (五)研究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工,组建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文卫科教四个工作组。
    (六)研究建立并健全人大常委会各项制度(会议制度、汇报制度、视察调查制度、学习制度等)。
    (七)研究检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情况,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议。
    (八)帮助建立人大代表小组,并组织开展经常性活动。
    (九)建立接待代表日制度并试行约见代表方法。
    (十)讨论决定部分区镇逐步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员问题。
    (十一)研究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对教育、物价工作进行视察。
    (十二)联络帮助指导督促乡镇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对经济有困难的乡镇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补助。
    (十三)坚持依法任免干部。有一次,人民检察院党组发文任命一批干部中有一名是检察员。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指出其错误后,他们收回文件,自行纠正,并由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十四)讨论扩大与外地人大交流工作经验的办法,组织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机关干部去桐庐、富阳、建德和绍兴县人大学习经验。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去江苏省吴县、无锡县人大学习经验。
    (十五)讨论确定参加省人大举办的法制培训班学习名单。
    (十六)讨论改善人大机关工作条件问题(办公用房、电话、经费等)。
    (十七)讨论组织并接待省人大代表视察问题,组织在慈的宁波市人大代表分组视察(周巷区医院新建门诊楼问题、浒山镇和逍林镇公路交通阻塞问题、恢复慈洋公路问题和实验小学)。讨论组织并建议省人大代表联合向省人大会议提出事关全县国计民生的重大议案问题。
    (十八)研究加强与彭桥乡、长河农业职业学校联系问题。
    (十九)传达县委扩大会议精神,并通报县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
    慈溪市(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自1987年6月15日~1990年2月1日共举行38次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传达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培训班上陈安羽等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传达宁波市人大会议精神。传达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侨务工作会议精神。
    (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暂行办法。
    (三)讨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和建立法制、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四)研究人大代表持证视察问题。
    (五)研究改进人事任免表决办法,即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正副职、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的人事任免均改为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
    (六)讨论市(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各项筹备工作。
    (七)讨论市(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历次会议议题、主持人分工和其他准备工作。
    (八)讨论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的干部问题。
    (九)讨论市(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十)多次听取人大会议重大议案的办理情况汇报。
    (十一)多次讨论执法检查问题。
    (十二)讨论对民主政治建设、党政机关办企业、社会治安、水资源、普法等问题进行调查。
    (十三)讨论撤县设市的有关问题。
    (十四)讨论并组织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会议前进行视察。
    (十五)组织并协助在慈溪的宁波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总结并交流经验。
    (十六)讨论接待青田、云和等县人大常委会来慈溪交流人大工作经验等。
    (十七)讨论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帮助乡镇开好人大会议。同各区镇联系,商讨设立乡镇人大常务主席问题。
    (十八)讨论召开台属县人大代表座谈会问题。
    (十九)讨论增聘浒山镇的县人大代表联络员。
    (二十)讨论帮助县人大代表排忧解难。沧田中学教师潘长根来信反映,他本人是残疾人,妻是外地人待业,房屋倒坍,家庭经济困难,经走访调查属实,除请乡政府帮助解决外,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讨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问题。定期讨论如何加强同联系乡、学校的联系,与有关部门沟通,帮助解决问题。
    (二十二)讨论同意原副主任兰良明(享受副厅级待遇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到余杭县,并联系帮助其解决各种具体问题。
    (二十三)听取县财政税务局局长苗正尧关于1989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的汇报。
    (二十四)听取办公室的汇报,讨论并同意下设综合科、行政秘书科、议案信访科及科长、副科长人选。
    (二十五)讨论由副主任周华苗率队去广州、深圳郊县人大常委会学习取经。讨论由副主任孔文林、史美棠分别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去川沙、舟山等地人大常委会学习取经。
    (二十六)讨论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及召开选举工作会议等问题。
    慈溪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自1990年5月26日~1993年2月5日共举行33次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主任孔文林传达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副主任俞月珍传达省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制培训班上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副主任史美棠传达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副主任俞月珍、张若天汇报参加在丽水市召开的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探讨“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问题”的体会。办公室秘书邹潮泉汇报在宁海召开的各县市区人大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委员李均安汇报在瑞安市召开的县级市联席会议上探讨司法监督问题。主任孔文林传达省代表工作会议精神。副主任毛志春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组织对贯彻《义务教育法》进行检查的电话会议精神。副主任张若天传达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人大代表工作会议精神。副主任毛志春传达宁波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精神。传达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
    (二)讨论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工及分区联系人大代表问题,要求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每年走访代表20%以上,3年能普遍联系一次。
    (三)讨论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和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项筹备工作。
    (四)讨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历次会议议题、主持人分工和其他准备工作。
    (五)讨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听取并审议以下工作:
    市财政税务局税政股长毛超琦《关于城区商品房契税征收问题的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兴达《关于自来水供水及收费问题汇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方惠贞《关于〈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情况》。市监察局局长翁伏山《关于收费罚款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市水利局局长俞敖章《关于全市近期水资源开发初步意见(1990~1996)》、《关于今冬明春水利建设的意见》。浒山镇镇长胡钊顺《关于全国城市卫生检查情况汇报》。市劳动局局长李国来《关于我市劳动就业情况的汇报》。市民政局副局长沈振国《关于城区盲流情况的汇报》。市财贸办公室主任叶镇豪《关于1991年元旦、春节供应情况的汇报》。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德安《关于禁赌工作汇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戚尧乾《关于迎接国家体委对第二批全国体育先进县复查验收工作的汇报》。市财政税务局局长苗正尧《关于1991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情况的汇报》。市卫生局局长林宝罗《关于慈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汇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俞哲达《关于全市春备耕生产情况汇报》。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傅涌廷《关于1990年不变价调整我市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的说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戎忠海《关于“上半年看守所羁押人犯情况”的汇报》,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均安作调查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熊建业《关于法纪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市物价局局长陆初范的《市物价局199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及下半年工作的安排》。市经济委员会主任何剑敏《关于我市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岑国柱《关于继续搞好教育集资工作的意见》。市农林局局长王茂坚《关于我市当前冬种规划落实情况的汇报》。市水利局局长俞敖章《关于我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情况的汇报》。市粮食局副局长姚德万《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汇报》。市物价局局长陆初范《关于物价工作情况汇报》。市人民法院院长张日堂《关于经济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侨务办公室副主任严尧仙《关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宗教科副科长龚月娥《关于宗教工作情况汇报》。市财政税务局局长苗正尧《关于调整1992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关于《半年来〈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汇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黄文云《关于“科技兴市”工作的汇报》。市人民法院代院长肖培生《关于“两庭”建设情况汇报》。市计划委员会主任钱国本《关于慈溪市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汇报》。市财政税务局局长苗正尧《关于慈溪市199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汇报》。
    (七)讨论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十周年纪念活动安排问题。
    (八)讨论1992年5月11日在慈溪召开的浙江省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安排问题。
    (九)多次讨论司法评议问题,听取并讨论司法评议调查情况的汇报。
    (十)讨论在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编组活动问题,1992年扩镇并乡后,再次讨论代表编组问题。代表活动经费安排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对《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社会治安进行视察。1992年7月13日商定,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4名市人大代表列席。讨论补选缺额的市人大代表(新任市委书记范文浩)。1991年5月3日讨论设立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十一)讨论并组织省、宁波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推荐省第八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
    (十二)讨论各区人大代表联络员名单。
    (十三)1990年7月28日商定,每季度召开1次人大、市政府联席会议,互通情况。
    (十四)讨论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议。
    (十五)讨论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市人大代表联络员会议。
    (十六)讨论199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思路;讨论1992年人大工作思路。
    (十七)讨论换届选举问题及市选举委员会建议名单。
    (十八)讨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建立后,从办公室中抽调干部充实到“三委”。
    (十九)传达市委常委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人大工作后的指示意见,通报市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问题情况。
    (二十)讨论有关部门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没有改善环保条件,擅自表态同意慈溪农药厂恢复剧毒农药甲胺磷生产的决定是否正确问题。乡镇干部群众要求把教育附加20%返还给乡镇问题。
     
     
    附: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
    1990年8月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孔文林,副主任俞月珍、毛志春、张若天、史美棠出席了会议。正市级巡视员、原人大常委会主任苏丁和,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市人大办、政府办、财税局、计生委的负责人等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孔文林主任主持。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财税局关于城区商品房契税征收问题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市政府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征收商品房契税的规定是有成绩的。但有些购买商品房的干部职工对征收契税有想法,为了更好地执行税法,提出如下建议。一要加强对公民的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二要联系实际,区别对待,对市政府1989年139号通告发布之前购买商品房的,应区分不同对象,按照条件给予减免照顾,对《通告》后购买商品房的,要按政策规定执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三要对群众提出的关于商品房征契税的合理意见,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二、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来水供水和收费问题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我市改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今年长期高温、干旱的情况下,仍能正常供水,群众是满意的。水费收取与邻近县(市)、区相比是高了些。但由于全市水资源缺乏,自来水设施建设投资大,引水线路长,客观上有许多不可比的地方,从主观上看,也有不少值得改进的方面,为此建议:
    1.抓发展生产,提高管理水平。要按照设计规模,努力扩大供水范围,增加受益面,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加强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尽量减少非生产人员。搞好管道的维护和建设,经常检查,降低漏损率。
    2.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核查收费规定。
    3.协调好水厂与水利部门的关系,处理好水费和水资源补偿费的收缴问题。
    4.为加快水改步伐,市财政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水改经费。
    三、会议听取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今年上半年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省计划生育条例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取得了“三高”、“三减少”的好成绩,即计划生育符合率高,节育率和可靠节育率高,一胎率和晚婚率高。出生、怀孕数减少,计划外出生数减少,流引产数减少,但也有一些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少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还抓得不够有力;个别地区弃婴、溺婴、私自收养孩子增多;出生婴儿中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今年1~6月份,全市性别比:女性为100,男性为129;生流率过高得不到有效控制等。会议对下一步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意见。
    (一)要深入开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市人民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搞好计划生育专职队伍和协会的建设,加强对乡、镇、村的计生员和计生协会的指导,落实岗位责任制,奖优罚差。为与实施《行政诉讼法》相配套,计生委要建立计划生育复议机构和复议工作程序,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和处罚行为的审议、监督。
    (三)大力推行晚婚晚育,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要积极动员未婚青年实行晚婚晚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和不登记非法同居的现象。对全市的流动人口,要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落实分管领导和实行专人负责的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计划外生育。
    (四)充分认识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调的问题,大力宣传生男生女一个样的生育新观念,改变旧的传统观念,对弃婴、溺婴,用B超及其他手段鉴别胎儿性别的,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责任者要处重罚,情节恶劣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指导,保护妇女身体健康。努力达到由孕后型管理转变为孕前型管理。要重视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的工作,建议筹建技术指导服务站、争取列入今年项目。
    慈溪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自1993年4月6日~1997年11月15日共举行52次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副主任张若天传达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行贯在全省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上讲话精神;副主任毛志春传达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市会议精神;主任俞月珍传达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镇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培训会议精神;主任俞月珍传达省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传达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行贯在省人大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
    (二)讨论《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镇乡人大主席团联系问题。
    (四)讨论常委会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工作要点。
    (五)讨论各次常委会会议安排问题。
    (六)讨论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七)决定自1993年6月起,每月10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联系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
    市计划委员会主任钱国本《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通报》。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成张先《关于有线电视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汇报》。市人民法院院长肖培生《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行长史美泉《关于我市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的情况汇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高荣忠、市房改办副主任叶辉关于《慈溪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的汇报。委员、市妇联主任李易川《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一周年情况的汇报》。市财政局局长苗正尧《关于财政体制改革情况汇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俞哲达《关于白沙柴弄河段开通拆迁居民住房情况的汇报》。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郑伯良《关于我市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市文化局副局长郑捷敏《关于我市文化市场管理及今秋“扫黄”集中行动情况的汇报》。市卫生局负责人《关于〈食品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吴德昌《关于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情况汇报》。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均安《关于宁波市民间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受理情况的汇报》。市房改办公室负责人《关于房改实施情况的汇报》。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柏寿《关于〈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副市长陈继光《关于贯彻执行〈教师法〉情况的汇报》以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8个镇乡贯彻实施《教师法》情况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司法、卫生、供电三局调查情况汇报。市乡镇企业局局长杨甘霖《关于我市个体私营工业发展情况汇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严尧仙《关于侨务工作情况汇报》。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科科长龚月娥《关于民族工作情况汇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敏华关于《1993年来法纪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管理登记科科长郑先学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公司法〉一年来情况汇报》。市政公用局局长胡守治《关于自来水供应情况及价格调整情况汇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方夏平《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汇报》。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明栋传达省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市公安局副局长钟要勇《关于巡警大队工作情况的汇报》。市财贸办公室主任杨文宝《关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卢德法《关于三北大街西延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情况汇报》。市体育管理中心主任戚尧乾《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一周年基本情况汇报》。市统计局局长施森章《关于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市计划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市人民法院院长肖培生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报告》。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均安《关于检查〈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市财政局局长苗正尧《关于贯彻实施〈预算法〉和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几个意见》。市民政局局长陆友祥《关于扶贫救济工作情况汇报》。市老龄委员会副主任周英娣《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汇报》。市计划委员会主任钱国本《关于本届政府办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十件实事情况的汇报》。市财政局局长黄柏寿《关于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委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施万春作调查报告。市司法局局长沈伟军《关于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均安作调查报告。市卫生局副局长施伯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贯彻实施工作情况的汇报》。市财政局局长黄柏寿关于《96年财政决算和97年财政预算安排》。市规划局局长陈光新《关于市域规划的情况汇报》。
    (九)讨论常委会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草案);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草案);常委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草案)。
    (十)听取副主任张若天关于考察余姚、奉化、鄞县、镇海等市县区开展人大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讨论部分镇(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工作中一些问题。
    (十二)讨论宁波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团组建活动问题。
    (十三)讨论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四十周年活动问题。
    (十四)讨论视察“三资”企业问题,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视察城镇建设问题。
    (十五)讨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议方案;听取评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调查组汇报。
    (十六)讨论组织市人大代表评议司法、卫生、供电工作的实施方案。
    (十七)讨论贯彻实施《教师法》检查问题。
    (十八)讨论任命干部述职评议有关事宜。
    (十九)讨论组织土管执法检查问题。
    (二十)听取俞月珍、张若天等一行赴温州考察情况汇报。
    (二十一)讨论组织法律知识竞赛问题。
    (二十二)讨论市人大机关内部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十三)听取市长胡永先关于中国慈溪’93新加坡招商投资环境介绍会的情况通报;听取市长胡永先传达中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听取市委副书记张文关于人事变动情况通报。
    附:
慈溪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三次会议纪要
 
    1997年1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俞月珍主持召开第43次主任会议,先后听取了市财政地税局局长黄柏寿作的《关于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市司法局局长沈伟军作的《关于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卫生局副局长施伯尧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贯彻实施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对市政府三个部门1996年1年来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就一些存在的问题提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我市预算外资金数额大,统计总额在预算内资金的2倍以上;来源广,涉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镇乡自筹资金等;管理分散,分布在市、镇(乡)两级各部门、单位。因此,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十分必要。市政府和财政部门近年来做了许多工作,并制订了一些政策措施,对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当前,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预算外资金归部门所有的观念较严重,导致部门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有的部门日常开支大手大脚,有不少浪费现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监督失之过宽等。为此建议:1.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抓紧出台我市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办法。2.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力度。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问题,在向领导机关报告的同时,还要及时报告市纪检监督机关,以形成对预算外资金监督的合力,提高监督效果。3.建立对预算外资金正常的审计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责任审计。
    (二)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会议认为由于市政府的重视和市司法局的扎实工作,全市三级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完善,工作成效比较显著。人民调解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当前司法调解工作十分繁重的新情况,为此建议:1.调解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政治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对调解干部队伍,特别是对镇乡司法所干部的培训要加强,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其他基层调解干部的培训。2.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市司法局要进一步明确镇乡司法所的工作职责。要理顺好司法所与派出所、综治办、法律服务所的关系,搞好协调。3.镇乡司法所要义不容辞地担当起“三五”普法宣传教育的任务,积极推动依法治市的深入开展。4.市司法局和镇乡党委、政府要关心和重视基层调解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切实落实好他们的经济报酬。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贯彻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实施以来,市政府以及市卫生局就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宣传造成一定声势;二是建立了机构,完善了保健网络。母婴保健执法监督机构已经设立,并做好了监督员的聘任和全市村级网络人员的培训;三是管理水平提高,婚前检查率达到90%以上,创建合格妇产科活动和创建爱婴医院工作也有了新的进展等。但由于认识等方面的原因,对照法律要求,这项工作还有一定差距。为此建议:1.宣传教育、贯彻实施的力度还应加大。这项法律的实施,关系到提高民族素质的大问题,因此,对这项法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一定要做深做细,讲究实效。2.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要强化执法意识,在婚检、结婚登记等工作中认真把好关,严格依法办事。3.卫生系统及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增强服务观念,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要多为群众着想,切实减轻群众负担。4.建立产前诊断中心有利于提高全市人口素质,市卫生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当前可利用现有房子尽早建起来,对于必需设备添置所需资金,卫生部门应积极争取,建议市政府逐步予以解决。
    副主任沈祥家、张若天、黄祖金、史美棠出席。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司法局、卫生局负责人列席。
    慈溪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自1998年3月4日~2003年2月22日共举行68次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会分工问题。退下来原副主任有关问题。2001年2月27日主任、副主任调整了分工。
    (二)讨论修订后的《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提请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问题。讨论通过《关于公民旁听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讨论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问题。
    (四)讨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联系制度稿报请市委批发问题。
    (五)讨论年度人大工作要点与短期人大工作安排。
    (六)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有: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许信钿关于《慈溪市农村财务管理情况汇报》。副市长叶双猛《关于开展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情况汇报》。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岳根关于《市重点(实事)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副主任鲍金木《关于市交警队姚根新酒后驾车撞死人案的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林宝罗《关于11件重点(18个方面)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阮其浩就此作专门发言。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利达《关于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和开展反窃车专项斗争的情况汇报》。市交通局局长徐鹤鸣《关于329国道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情况汇报》。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岳根《关于1998年重点(实事)工程建设及1999年初步安排情况汇报》。市粮食局局长张志明《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的汇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陈文辉《关于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人民法院院长崔盛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刑法〉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施达新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志灿关于《重点议案办理情况汇报》,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阮其浩就此作专门发言。市卫生局局长叶黎明《关于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委员、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龚春素就此作调查报告。市财政局局长黄柏寿《关于要求调整1999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委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施万春就此作专门发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兼市规划局局长陈光新《关于修编〈慈溪市城镇体系规划〉有关情况的汇报》。市劳动局局长李国来《关于我市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情况的汇报》。市财政局局长黄柏寿关于《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市国家税务局局长胡昌明关于税收执法情况汇报。市公安局指挥部主任邹柏涌和王雅宁关于《全市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汇报》。市水利局局长毛加强《关于我市贯彻〈水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登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委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卢德法就此作专门发言。市卫生局局长俞白桦关于《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措施汇报》。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岳根《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全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市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主任虞廉君《关于市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汇报》,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董永顺就此作调查报告。市劳动局副局长周干尔《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工作情况的汇报》,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董永顺就此作调查报告。市教育委员会主任林汉音《关于慈溪市教育经费情况汇报》,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施伯尧就此作调查报告。委员、市妇联主席、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彩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周年情况的汇报》。市科技局局长毛加强《关于我市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情况的汇报》,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施伯尧作《关于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报告》。市财政局局长黄柏寿《关于2002年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财政预算初步意见的汇报》。
    (七)讨论召开各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问题。
    (八)讨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问题。
    (九)审议同意1999年人大代表议案办理先进单位(5个)、先进议案(10个)和先进建议(6个)名单。
    (十)讨论同意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拟对市人大代表杨申祥(庵东中心卫生院院长)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报告。同意对市人大代表周建章(新浦镇镇长)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后又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华志苗的汇报后,许可对周建章逮捕。
    (十一)二次讨论对村级财务管理视察问题。二次讨论创建文明城市视察活动问题。讨论视察市看守所问题。讨论对《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问题。
    (十二)讨论对《食品卫生法》进行执法检查问题。讨论对《体育法》进行执法检查问题。讨论对《产品质量法》进行执法检查问题。
    (十三)二次讨论对市环保局、卫生局开展执法评议及对该两局局长进行述职评议问题。
    讨论对市物价局、工商局行政执法评议问题。
    (十四)讨论《关于批准调整1998年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讨论《关于依法治市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草案)》,讨论《关于在全体市人大代表中开展“树形象、作贡献”活动的决定(草案)》。讨论《关于加强与检察联系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的若干实施意见(草案)》。讨论《关于慈溪市围涂工程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议案(草案)》问题。
    (十五)讨论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督办问题。
    (十六)二次讨论有关召开依法治市研讨会问题。
    (十七)讨论关于在市委召开的依法治市暨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问题。
    (十八)讨论组织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问题。
    (十九)讨论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总结评比问题。讨论召开镇人大主席会议问题。讨论召开各镇人大主席参加的人大工作座谈会问题。
    (二十)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三讲”教育整改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二十一)讨论关于编纂《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志》问题。
    (二十二)讨论关于向市委书记办公会议作《市人大(2000年)上半年工作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汇报提纲问题。
    (二十三)讨论人大机关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有关问题(如常委会办公室与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人员调整问题,听取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层干部聘任问题的汇报,推荐年轻后备干部问题),党支部、工会任期届满改选问题等。组织机关干部联系帮助贫困村问题。
    (二十四)讨论帮助退休干部、原专职委员袁裕芳和委员、办公室主任汤卫国解决治病困难问题。
     
     
     
    附一: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六次会议纪要
    1998年12月14日,俞月珍主任主持召开了第十六次主任会议,副主任沈祥家、鲍金木、陈焕根、史美棠出席了会议。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市公安局、计委、交通局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利达所作的《关于打击查处卖淫嫖娼活动和开展反窃车专项斗争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两项专项斗争由于领导重视,职责落实,措施有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反映出来的问题还不少,主要是卖淫嫖娼现象屡禁不止,且有蔓延之势,机动车窃车案件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会议要求:1.公安机关要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的成果。要坚持经常性查处和集中打击相结合,不能时紧时松。要把打击卖淫嫖娼提高到关系全市人民素质和健康的高度来认识,对查获参与卖淫嫖娼的当事人必须严肃处理,不能一罚了事,还可通知当事人所在地,共同加以教育,以抑制多发势头。2.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重点地区和特种行业要研究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管理和防范。要把创建平安小区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特别是浒山镇城区范围内要加快组织实施,以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对城区出租私房要切实加强管理,尽量减少藏污纳垢的窝点。3.根据慈溪实际及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建议市政府认真研究,尽快把遗送站建起来。
    (二)会议听取了市交通局局长徐鹤鸣所作的关于《329国道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汇报》。会议充分肯定329国道慈溪段创建文明样板路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1. 329国道道路两旁的建设市里要有统一规划,房屋建设要统一标准,特别是立面设计可以制定几套参照模型,供建造者挑选,以提高建设品位。2.要进一步搞好道路两边的绿化工作。在护养好现有绿化的同时,要想方设法增加绿化面积,增植树木,开辟绿地。3.要加强对329国道路面的经常性护养,路面的坑洼破损之处和堆积物一经发现,要及时维修和清除。4.要加强对国道两边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十不规范”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程度。为减少交通事故,提高车辆通行能力,道路两旁不宜再增开道口。
    (三)会议听取了市计委副主任陈岳根所作的《关于1998年市重点(实事)工程建设及1999年初步安排情况汇报》,并实地进行了察看。会议认为,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政府按照人代会报告的要求,真抓实干,扎实工作,办理的十件实事完成情况良好,有力地改善了慈溪市基础设施,为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中等城市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1.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在概念上和名称上应一致起来,以有利于组织实施和人大代表 及群众的检验和支持。2.对涉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或投资较大的重点(实事)工程的确定和变动,要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决策,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个别投资巨大的工程,如城河治理,要认真研究减少治理费用问题,并要加强对已治理完成的河段的日常管理工作。3.对一些因事业发展需要易地新建的项目,市政府对原房屋和设施必须加强管理或另作安排,以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
     
    附二: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八次会议纪要
     
    1999年11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沈祥家副主任主持会议,鲍金木、陈焕根、史美棠副主任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劳动局局长李国来《关于我市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市政府重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深入调查研究,精心部署,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为有效地保障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及基本医疗,均衡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矛盾,特别是保险覆盖面较窄,严重地制约着社保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转。会议指出,进一步加大社保改革力度,健全完善社保制度,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全市企业改革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此,会议提出:1.坚定信心,扎实推进社保扩面工作。从企业所有制形式看,非公有制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已势在必行。市政府要制订切实有效的鼓励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分步实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工商、财税、银行等部门和各镇要达成共识,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力争社保扩面工作实现一年一大步、三年全覆盖的目标。当前,有关部门对乡企入保持有异议,市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明确态度,并及时通知各镇及基层单位。同时,建议市政府以书面形式进一步明确镇领导对社保工作的分工,各镇要相应建立社保机构,配备专职社保工作人员,以适应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保基金管理、使用的法律、方针和政策,不得有任何变相挪用和挤占,不得搞任何风险投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向社会和参保企业公布社保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关于1030万元外借的社保资金,市政府要切实引以为戒,并认真作一次研究,制订出可行的催讨计划,并辅助以必要的措施,确保外借资金足额归还,处理情况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3.市劳动社保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府的参谋,按照社会保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管理服务职能,开展优质服务,落实政务公开和办事承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发展搞好配套服务。社保制度改革和社保基金管理、使用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二)会议商量研究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题等有关事项。
     
    附三:
关于对我市“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
收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前,我们在市级有关部门和部分镇进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情况专题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仍在收取外来人员“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每人每年60元)。而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通知(浙财综[1999]135号、浙价费[1999]486号)规定,该项收费于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市财政局、物价局也已于2000年3月10日以慈财综[2000]14号、慈价费[2000]25号文件作了转发,要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对此,经主任会议审议认为,国家、省和市的有关部门已对该项收费明文规定停止执行,慈溪市有关部门和各镇都应严格执行,不能有半点含糊。为此,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期内对全市暂住人口管理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并把清理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0年7月7日
     
    附四:
    关于“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清理情况的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市人大办[2000]15号“关于对我市‘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收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意见和市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市物价局、财政局进行了专题调查。经市政府领导的亲自参与和督促,已于7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造成取消项目未取消的主要原因:“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属国家计委、财政部,省、宁波市物价、财政部门明确的取消项目,市财政局、物价局于今年3月10日以慈财综[2000]14号、慈价费[2000]25号作了贯彻。执收单位收文后,认为“农村劳动力”并非指“外地农村劳动力”,就此文件的贯彻,只是取消了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征收“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对外地籍来慈溪打工者仍在继续收取,因此,是由于对取消收费项目概念上的误差,导致了该取消收费项目未及时取消。
    (二)办理情况:据调查,对外地籍来慈溪打工者收取“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是由公安部门根据市府办文件规定在办理暂住证时收取的,在再次明确取消前,各基层派出所均在收取。根据调查情况,市物价局、财政局向市政府柴利能副市长作了专门汇报,7月21日由柴利能副市长牵头召集物价、财政、公安、劳动等部门负责人开了会议,明确于7月25日起停止收取“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并要求市公安局迅速把此精神传达到各派出所,事后,市物价局、财政局就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了解,从掌握情况看,自7月25日起此取消项目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慈溪市物价局、财政局
                                           2000年8月31日
     
    附五: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三次会议纪要
     
    2001年6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听取市劳动局副局长周干尔关于慈溪市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市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主任虞廉君关于市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作了认真审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永先主持,副主任沈祥家、鲍金木、陈焕根、戴南璋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仲朝列席了会议。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会议认为,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慈溪市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保险规模从小到大,且资金的管理效益较好,为企业转制提供了条件,促进了社会稳定,因此对市政府及劳动部门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还就今后如何进一步做好企业社保改革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1.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社保工作宣传力度。从宣传教育入手,增强广大企业干部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从而推动社保扩面工作。在抓好相关社保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保机构内部实质性操作规定的宣传,提高透明度,让投保者明白放心,同时注意搜集职工参加企业社保后获益的具有说服力的实例,强调正面宣传。
    2.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社保扩面工作。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日趋成熟。因此,下一步一定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社保扩面工作,在这当中要注意把工作做细,减少一些强制性的行政手段。
    3.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一是要切实加大保险基金的管理力度,坚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效率的原则,不搞任何风险性投资,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该缴纳的要及时收缴。对社保资金潜在的支付风险,劳动部门要有相对明确的测算,测出盈亏平衡点,为市政府的前瞻性决策作好参谋。二是对已参保但职工花名册尚未落实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到人,编出名册,以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三是要加强社保组织网络建设,关键落实镇级保险机构力量。同时,基于目前保险体制上多头经营的客观实际,建议积极向上呼吁,努力争取统一基金管理,方便群众。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由托管中心发放,因此基本与原企业脱离了关系,使这部分人员流离于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之外,因此要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执法检查,并争取上级人大加强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关于市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工作
    会议认为,市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服务态度明显好转,办事效率有所提高,政务公开得到落实,群众办事有了方便,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会议也指出了联合审批中心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有些部门思想认识还未真正到位,联批的作用尚未真正发挥,并联审批的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内部管理也需进一步完善等。会议就下一步如何进一步做好联合审批工作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1.要从实际出发,突出联合审批。针对目前联批中心硬件设施不到位的实际,在联批中心的窗口设置上应减少单一审批项目,增加联批项目,对涉及公民个人并由一个部门单独办理的即办事项,可以缓进或不进中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部门的审批项目,必须进中心,由中心监督管理,增强办事透明度。中心的工作重心应放在联合审批上,特别要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作为联合审批的重点。建立联合审批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交流,通报情况,中心领导直接牵头协调、会审。组建统一踏勘小组,由中心协调安排统一踏勘,减少多头踏勘的状况。
    2.要进一步健全审批机制,为联批中心高效运作创造环境。一是建议市政府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在审批环节中着力使严格执法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统一,特别是按法律规定或在实际操作中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审批程序,市政府要作统一规定,统一协调,以缩短审批时间。研究出台《消防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如对在《消防法》出台前已建成的但又不那么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个私企业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议市政府协调消防部门,研究制订补救措施,使之达到消防安全最低下限标准后允许生产,并强化企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要削减审批前置项目,放低门槛,减少审批环节。建议市政府对所有设有前置条件的审批项目再进行一次清理,凡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并与我市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前置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三是强化镇级经济服务中心建设。市政府要积极推行逍林等镇的做法,引导各镇成立经济服务中心,配置专职人员,与市联合审批中心上下联动,业务上受市联批中心指导。
    3.要进一步探索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模式。联批中心应以方便群众、降低管理成本、优化投资环境、转变工作作风为目标,进一步统一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要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以考核窗口整体服务质量为主,充分发挥考核职能作用。要善于总结经验,找出不足,通过简报形式加强信息反馈和交流,促进各成员单位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附六: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纪要
     
    2002年7月1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彩莲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周年情况的汇报》。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永先主持,副主任沈祥家、鲍金木、陈焕根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慈溪市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10年中,各级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参政议政面不断扩大,整体素质逐步提高,妇女工作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成效。会议同时指出,在该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宣传教育尚欠深入,宣传的手段较为单一。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还有偏差,妇女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还未真正形成。二是妇女的参政议政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市级机关各部门女性领导干部比例和村级班子中女性干部比例偏低,市镇人大女代表的整体素质不高。三是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四期”保护和同工同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在个私企业中更为明显。四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一些镇(街道)、村在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处理上还有较大距离。五是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女性暂住人口和部分老年妇女特别是农村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为此,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如下意见:
    1.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反封建的高度来认真组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中,要逐步建立以妇女工作机构和妇联组织为主,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妇女维权机制,建立由妇联、劳动、民政、教育及政法各家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市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政府加快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步伐。市妇联要积极向上级妇联部门建议,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尽快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完善。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司法部门和妇联组织要认真总结十年来宣传教育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的手段和方法,结合“四五”普法,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载体活动。在法律颁布十周年之际,开展大型的宣传活动,通过文艺演出、上街法律咨询等形式,掀起学法热潮。二是树立先进典型抓好正面宣传。加强对在“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代表的宣传,树立广大妇女有作为才有地位的自强自立意识。三是结合村落(社区)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四自”教育,引导广大基层妇女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四是抓好关口前移,市妇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女生的教育,特别要在高中段和初中毕业生“3+1”教育中渗透有关法律知识内容。
    3.进一步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优化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培养选拔优秀妇女干部进入领导岗位,提高女性领导干部在市级机关各部门中的配备比例。各级妇女组织要不断完善妇女人才库,积极推荐优秀妇女干部,认真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在明年党委、人大、政协换届时,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尽量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4.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一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用工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要加强监督。劳动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重视各类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中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和同工同酬问题,建议劳动部门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列入“四期”保护和同工同酬等内容,从源头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违反“四期”保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要切实予以纠正,对造成职业病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企业妇代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发挥业主和女职工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加强对女性暂住人口、老年妇女和农村妇女干部的保护。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把暂住人口中的女性群体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的妇幼保健工作,逐步建立针对暂住人口特别是孕产妇的临时保健和检查制度;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外来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不尽赡养义务的,有关部门要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审判机关要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虐待老年妇女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民政、妇联组织要切实关注特困妇女群体,给予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同时,要对现任村级妇女干部或已离职的妇女干部给予生活上的重视,适当提高保险金额。
    6.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婚姻法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积极创导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现代婚姻家庭观,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政法部门要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处力度;离婚诉讼中,审判机关要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离婚案件和农居结婚比例上升的实际,以适当的方式弥补二轮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在分配征用土地补偿金时,农嫁居且长期居住本村和离婚后长期居住本村的妇女及其子女应共同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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