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4月开始设立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举行主任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因情况特殊,已由主任会议作了处理的,事后必须提请常委会会议予以追认。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研究和提出常委会的工作计划(草案);(二)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确定会议的列席人员;(三)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依法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质询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五)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六)检查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检查重要案件的处理情况,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七)提出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八)领导和协调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九)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部署和实施全市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十)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一)研究和处理其他须由主任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