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次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慈溪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历届常务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5人,委员13~20人组成,任期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自1981年3月~2003年2月,期间有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十二)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任免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十四)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上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十五)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十六)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