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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代表议(提)案
2008-10-18 阅读: 185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大会或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组成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代表按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提)案的搜集、登记和审议工作,并向主席团和大会提出对议(提)案的审议处理报告。议(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从1983年3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始,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大会不再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搜集、登记、审议工作,直接由大会秘书处负责。
    人民代表向大会(会议)提出议(提)案,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民主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至第五届称“提案”),从第六届起改称“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提)案的产生,由人民代表在地区(单位)选民中广泛征询搜集意见,或通过调查研究、就地视察,集中选民的意见,形成议(提)案,它充分体现选民的意愿,是代表联系选民的规范渠道。议(提)案须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具备:①要有法律规定的代表附议人数;②必须属于会议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③要求有明确的主题,一事一议。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期间,共召开10次会议,其中五次、七次会议共收到提案246件。时属丁级县建制的庵东盐区也召开7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中二、三、四、五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案102件、建议5件。自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至第九届第一次会议止,共召开18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提)案合计6577件。庵东盐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亦召开5次会议,其中第一、第四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议(提)案79件。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先后召开18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议(提)案)1713件,建议、批评、意见303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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