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市(县)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直接参与者。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至时间内提交大会秘书处。(二)有权向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四)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亦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六)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同时,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亦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参加生产、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二)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政府的政策、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使人民群众得以理解和支持。(三)接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四)对国家未公开的秘密事项,不得随便泄露;对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所发之秘密范围文件资料,亦不得自行扩散。
在1949年5月解放后不久,慈溪县与划入区域原属之余姚、镇海县及庵东盐区,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关于“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规定,分别于1949年秋、1950年春和1951年筹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采用推荐、选举和邀请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
1953年后,根据该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令法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慈溪县与划入区域原属之余姚、镇海县及庵东盐区,在进行普选乡镇人大代表的基础上,依法选举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80年起,市(县)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在市(县)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如有代表因调离、迁居、离职学习或去世者,一般都在原选区、原选举单位依法补选,成为同届代表。
按照地方志记述事物要以下限时间的行政区域为界,追溯事物到发端的要求,和慈溪境域变迁大、次数多的实际,采取以现境为主、适当顾及历史境域的办法,对县及县以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凡慈溪现境内的,不论原属何县(区),均自始至终全部收录;对慈溪历史境域的,只收录其归属慈溪时的部分,这样有利于反映代表情况的完整性,同时亦能防止因地域归属变更而使代表失落的情况,特别是现境内的代表中,有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90年代一直担任代表职务的,虽历经地域归属变更,但仍能使其代表身份保持连续性,反映其代表职务的全貌。
由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档案不够完整,故各次会议代表名录,均按代表报到名册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