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
组织好投票选举工作,一是要严格选票的发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不同,选民人数多,投票持续时间长,通常在选举日的工作时间内都是可以投票的,因此不可能一次性发放选票。一般是选民分别领取选票,然后写票、投票。为了保证选票有条不紊地发放,防止错发、漏发、重发,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即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过去一直都采取选民登记后,发给选民证的办法。1995年修改选举法,为了简化选举环节,考虑可以省去颁发选民证的环节,因此增加了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规定。至于是凭身份证,还是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无论是凭身份证,还是选民证,都要做好登记核实工作,保证准确无误。
二是要组织好投票选举活动。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是两种:即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投票;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形式。两者各有优势,可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投票站的设置,应当以方便选民到站投票为原则,合理设置站点。选举大会要注意选择好会场,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另外,选民还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流动票箱是1995年修改选举法增加的,主要是为了方便部分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而设计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流动票箱使用中存在不少问题,如选举工作人员私自填写选票等。因此,要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流动票箱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因老弱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流动票箱应当设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设有监票人,严格管理制度。
三是要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取举手或者记名的投票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为了贯彻这一原则,要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目前在村委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都根据需要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另外,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为他们写票提供帮助。
四是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掌握。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一,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二,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如未满18周岁的公民,委托无效。第三,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第四,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能有效。
(二)关于选举有效与当选结果的确认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其标准是两个: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因为如果从票箱里取出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总数,这意味着有舞弊行为,选举应当无效。如果从票箱里取出的选票少于发出选票的总数,可能有人领票后未投票,但不影响选举的结果。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对于选举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两个标准认定,不能以选出的代表不符合结构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无效。
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也就是说并不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都必然当选。其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还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因为他们在前一轮选举中己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这一次投票只是确定他们谁的得票数更多。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上一次选举的延续,不同于重新选举:第一,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确定,不重新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实践中,有的地方提出,有的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是否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按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精神,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当选要求适当放宽,即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当选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时的当选要求。因为有些选区选票比较分散,强调一律过半数,难以选出代表。实践中也曾出现,候选人在另行选举中,得票数仍没有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重新选举。
选举是否有效,当选是否有效,均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认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