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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磨”一剑 强化人大监督权
2008-10-18 阅读: 1489

   历经20年,监督法终于“磨”出来。在昨天下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地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指出。

     看点: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看点一:人大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和本级政府不适当决定

    “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介绍监督法情况时说。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看点二:司法解释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司法解释,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看点三:五方面加强人大监督实效

      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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