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市人大常委会已决定接受戴龙军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决定黄贤宏副院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