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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方若波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8-10-18 阅读: 1630
   (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因调任行政机关工作,方若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接受方若波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备案。

  发:各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开发区

  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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