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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罢免、辞职、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的实施办法
2008-10-17 阅读: 1070

(2003年5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督促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区选民可以提出代表罢免案: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有违纪行为或道德品质败坏的;

  (三)未能积极履行代表职务,丧失代表作用,失去选民和选举单位信任的。

  第三条 代表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时,可以提出辞职。

  第四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第五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要求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代表职务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代表死亡的。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市人大代表罢免、辞职、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等情况的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一)代表有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二)市人大常委会收到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代表的书面报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被提出罢免的代表;

  (三)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将选民的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酝酿、讨论;

  (五)经调查核实,罢免要求成立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派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原选区选民会议进行表决,具体工作由该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六)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才能成立;

  (七)罢免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合法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办理程序:

  (一)由代表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书面报告;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征求原选区选民的意见;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讨论代表辞职请求和征求选民意见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代表辞职;

  (四)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代表辞职的,确认代表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市人大代表被提请许可限制人身自由的,按《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限制市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案件的实施办法》办理;

  (二)代表有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

  (三)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决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通知原选区选民、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

  第四条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通知原选区选民、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终止的办理程序:

  (一)代表有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审查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市人大常委会确认该代表终止代表资格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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