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更好地组织街道内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依法实施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和基层法庭的监督,推进基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办事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3至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至3名,委员均为兼职。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委员由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在本街道的优秀市人大代表中推荐提名,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街道实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授权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在本街道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订街道人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四)联系本街道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开展视察、检查、评议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活动,为代表履行职务和代表小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接待和受理代表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
(五)听取和审查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和基层法庭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
(六)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市选举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街道的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重大事项可采取会议表决方式。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街道的执行情况和关系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二)传达并研究贯彻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和研究街道办事处提请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确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以及组织代表走访、调查、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阶段性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五)研究代表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重要信访案件办理落实情况。
(六)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其他有关事项。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精心作好会前准备,必要时可通知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准备工作,以努力提高会议质量。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和基层法庭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在本街道的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及其他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与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和基层法庭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向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等行文制度,除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布置的工作外,凡属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活动安排以及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的意见建议等,均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工作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