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制度改革,提高干部任用的群众参与度、公认度和透明度,加强对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
一、公示对象:拟提请任命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员。
二、公示内容: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工作时间、学历和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三、公示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公示内容通过《慈溪日报》、慈溪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并公布情况反映受理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理,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向主任会议报告。在提请任命时,将公示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