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预算管理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预算包括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财政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监督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职责,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视察、评议、询问、质询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与、组织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初审预算草案前,可以组织开展部门预算民主恳谈会或预算征询恳谈会,引导代表和公民参与预算方案编制讨论;每年选择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调研、专项审议或专题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开展工作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组织财政经济工作议事委员会成员参与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预算联网监督机制,加强预算联网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及时推送财政、审计、税务、国资、社会保障等有关信息。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预算法律法规;严格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到规范、公平、公开;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市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上级部署和要求做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注重绩效。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方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每年可选择若干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等开展绩效监督,如有必要,可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零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预算草案,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报送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五)当年拟新建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及说明;
(六)地方政府债务举借情况和偿还机制建立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对财政资金安排累计超过2000万元或当年财政安排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应当说明编制依据、使用方向和绩效目标等情况,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经济扶持资金的可视情另行单独编制。
第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及时做好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初审时,提出初审意见。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可以组织力量选择市级部门、街道、市级开发园区(平台)的预算草案进行专项调研,开展重点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对市级预算编制情况组织开展调研,召开有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咨询组成员、特别邀请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自愿报名的选民等参加的部门预算民主恳谈会、预算征询恳谈会、预算草案情况通报会等,广泛听取市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支出安排绩效情况,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当年拟新建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安排情况;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风险可控,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九)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
(十)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单位的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七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 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说明。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同时,应当专门安排时间对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预算开展专题审议。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审议及部门预算草案的专题审议情况的汇报,认真研究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预算草案以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草案)。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议案截止时间前,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提出修正议案。
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修正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如提出增加支出的,应当同时提出其他支出项目的削减,以保持预算平衡。
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修正议案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之前,人大代表可以围绕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修正议案展开辩论。表决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作出批准与否的表决决议后,预算草案未获通过时,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重新编制的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十五日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各代表团和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意见后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对本部门的预算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的同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前,应当按照《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反馈政府重大事项工作制度(试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上级政府作出的涉及与本市财政体制有关的重大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镇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的要求,定期向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报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在线监督系统,及时掌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对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财政资金的拨付及专款专用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情况;
(八)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听取财政部门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将意见归纳整理,形成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备费不足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先行安排的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
(五)需要增加举借地方政府债务数额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初审征求意见。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可就预算调整方案的下列内容开展初审: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并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以决定形式批复,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单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园区(平台)的年度预算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调整预算纳入市级财政的调整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及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的审批管理,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
建立预算变更情况报告制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收入和支出预算数发生变化的,由市财政部门在每季末十五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报告有关变动情况,如有必要,可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预算科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调整等预算资金变动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进行单独列表说明(款级以上科目);对单项支出超过200万元的预备费使用情况,在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汇总报送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对涉及年度预算调整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在市人民政府正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可先作调剂支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通报。
市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的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按照《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办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通报或者报送备案:
(一)中央、省、宁波市有关财政体制的重要政策、措施和决定;
(二)上级政府对本市、本市对镇(街道)或相关区块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
(三)上级有关财政税务的重要会议精神;
(四)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的综合性报告等;
(五)应当通报或者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经批准的限额内,制定和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偿债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或有债务的监测和管理,控制规模,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防范债务风险。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全市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情况和还本付息计划,并说明政府隐性债务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批准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全市政府债务限额,适时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相应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送交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决算情况进行初审。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可以借用审计部门及其他审计力量,选择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相关情况及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的情况送交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
(三)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上级返还或者补助资金、专项拔款等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需要审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六)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预备费、预算周转金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情况;
(十一)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根据初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会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决议或审议意见要求的期限内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五章 预算决算公开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开预算时应当同时配发预算说明。预算说明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和总体思路,以及有关科目内容和解释说明。部门预算、决算中下列经费支出科目应当明确列出并公开:
(一)公务接待经费的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的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支出;
(四)政府采购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办法应当参照部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三)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的;
(四)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六)其他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查监督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监督应当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负责,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内容应当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